非法集资陷阱,千万别踩坑!
以“高息红利”“高额年化收益率”“稳赚不赔”为诱饵的“投资项目”,往往藏着陷阱!
案例详情 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周某云即以实际控制的高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年12月,周某云出资设立善某金融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媒体广告、赞助大型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年化收益率5.4%-15%不等的固定收益为诱饵销售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5年2月起,善某金融公司先后设立4个线上理财平台,主要销售多个理财产品,产品期限1天至3年不等,产品年化收益率4.5%-18%,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7年8月1日,“政某”理财产品开始在线下理财门店销售,投资期限6个月至3年,承诺年化收益率8%-14%,以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方式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善某金融公司通过线下理财门店、线上理财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736.87亿余元(币种下同),涉及62万余名投资人。至案发,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217.07亿余元,吸收投资人的集资款累计736.87亿余元。 案件处理 被告单位善某金融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亿元;被告人周某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其他判项略)。 案件警示 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非法集资有违法律规定,集资参与人难以受到有效保护。
上一篇 : 李法明被聘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报纸展览百馆工程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