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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农发行 法院 公安局 霸权行径践踏法治底线 任性作为重创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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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农发行  法院  公安局

霸权行径践踏法治底线  任性作为重创营商环境

 

本网收到来信,诉广东省化州市农发行违章收贷、化州市法院违法裁判、化州市公安局违规立案的多重侵害。我们认为,民营经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优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化州市农发行、法院、公安局的多重违法行为,是对法治底线的公然挑战,对营商环境的致命破坏,对国家政策的严重违背,必须坚决纠正与严厉惩处。

一、法治框架下的野蛮越界  发展大局中的逆流而行

民营经济是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明确立场与坚定决心。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反复强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将保护民营经济上升为法律刚性要求;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密集出台规范涉企执法司法文件,到各地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系列政策举措构筑起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防护网”。然而,在广东化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化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化州农发行”)化州市法院、化州市公安局却逆潮流而动,以“莫须有”的理由、“霸王式”的手段,对参与民生PPP项目的广东中达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恒城公司”)实施违法收贷、违实乱判、违规立案,充满逻辑谬误、彰显霸权本质,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地方营商环境,挑战法治权威底线,堪称新时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反面典型。我们将基于铁证事实、严谨法理与国家政策,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度剖析与严肃批驳。

二、事实铁证:霸权行径的双重闹剧——违法收贷与违规立案的完整链条

(一)化州农发行:无据收贷+违法划扣+虚假诉讼的“三部曲”霸权

2019年12月5日,中达恒城公司作为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茂名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的项目公司,与化州农发行自愿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44094000-2019年(化)字第0016号)。该项目是化州市交通运输局主导的民生工程,中达恒城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贷款审查文件,在完成PPP合同签署后合规开展项目建设,贷款资金全部用于项目运营,且始终诚信履行还款义务,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

然而,2023年5月16日,化州农发行突然单方面下发《提前收贷通知书》,声称中达恒城公司违反借款合同第十条第10.18款、第10.21款及第十二条第12.6款,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第12.7款要求提前收回全部本息。令人震惊的是,农发行自始至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中达恒城公司存在所谓“违约行为”,所谓“违约”系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提前收贷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契约精神的霸权行径。

更恶劣的是,化州市农发行于2023年5月17日起未经司法程序,擅自划扣中达恒城公司在其账户内的多笔款项,具体明细如下:

日期

  银行划扣金额

备注

2023-5-17

51,113,143.55元

银行单方划扣

2023-5-17

30,245.72元

银行单方划扣

2023-5-17

9,605.90元

    银行单方划扣

2023-5-17

88,635.49元

银行单方划扣

      2023-5-17

  24,785.45元

银行划扣利息

2023-5-17

786,495.77元

    银行划扣利息

2023-5-18

  -24,785.45元

银行操纵退利息调整

2023-5-18

-786,495.77元

银行操纵退利息调整

2023-5-18

24,785.45元

银行单方划扣

2023-5-18

786,495.77元

银行单方划扣

合计

  52,052,911.88元

    ——

这场划扣堪称“自导自演的闹剧”:农发行先划扣利息,次日退回后立即再次划扣,其目的昭然若揭——制造中达恒城公司“未支付利息”的虚假证据。随后,农发行于2023年5月22日发函催收利息,在中达恒城公司于5月25日复函后,仍于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未支付到期利息”为由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事实上,案涉PPP项目贷款资金已包含应付利息,中达恒城公司账户资金远超每月应付利息,利息已经扣的情况下,再打回原账号,再以中达公司已经违约应提前收回贷款,将资金全部自行操作全部划走,再以中达公司违约及无还款能力发起虚假诉讼,这种精心设计、无视法律的行为,离不开农发行组织各权力机关合谋虚假诉讼的事实,而茂名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全部接受农发行非法的虚假要求作出枉法裁判这都与纵横茂名数十年,号称“茂名皇帝”的市政法委原书记赵广辉利益团队相关,其指示茂名化州本地富豪陈华伟意图霸占本项目全部收益及投资。赵广辉亲自安排其的公法系统,收买农发行相关领导,联手施压,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阻止项目开工,抢夺项目主导权。亲自主持发起这场虚假诉讼的时任广东省农业发展银行行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5年12月11被中纪委调查茂名市负责玉茂项目一级公路重点工程的市委政法委书记赵2024年6月被广东省纪委立案调查此前中达公司多次托人找到赵辉及化州伟,求陈伟给这个项目活路,不要赶尽杀绝,但赵却指挥公安局法院对中达公司进行了全方位打压时至今日,赵辉虽然被抓,但辉的团队仍在运作,竭尽全力陷害打压中达公司公开声称广东不管哪个部门都有人吹嘘其堂哥是广东省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法院的事说了算,不把中达公司股份100%到手不罢

(二)两级法院程序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侵害多方权益

1.农发行未经司法程序违法划扣资金,法官凭法律条款支持农发行擅自划走中达公司的资金的行为,法官对农发行捏造事实,自编自导欠付本息的行为的诉讼官司确定中达公司须归还未到期的贷款,公然支持对方的罚息及律师费

2.农发行捏造违约事由提起虚假诉讼,法院未审查证据真实性农发行在违法划扣资金、制造欠付假象后,2023年6月以中达恒城“欠付4、5月本息”为由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欠付事实”系其自行操作制造一审法院未对农发行提交的“欠付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同时也未核查资金划扣及返还的完整流程是否合法;二审法院同样解释采信农发行不实证据的原因。所以法院认为就裁决中达公司对农发行诉请的要求,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3.农发行主张“中达恒城长期不报备”无依据,法院未核实举证农发行声称中达恒城“长期不报备”,以此主张中达恒城违约,但事实上中达恒城每月均提交月报,发工资、请示均有详细条目报备,所有开销全部上报农发行才能使用资金,法院在未要求农发行提供“中达恒城不报备”的有效证据,也未核实中达恒城提交的月报、请示等报备材料,仅凭农发行单方主张认定中达恒城“不规矩”、“违约”,农发行主张的诉讼理由,法官刻意的偏帮农发行有不可告人的原因  

4.农发行以“项目金融风险”为由提前收贷无合法依据,法院盲目采信农发行以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通知》《关于协助提前收回贷款的函》等文件,主张项目存在“金融风险”并提前收贷,但化州市交通局是PPP项目违约方(未履行征地、开工义务),出具的“风险函件”系为自身利益单方制作,不具公信力。一审法院完全采信违约方化州市交通局的函件,忽略PPP项目正常开工即可规避贷款风险的事实;二审法院未纠正该错误,在本项目中达公司和化州交通局的合同仍在有效期的前提下,仍支持农发行捏造虚假诉讼,只一句“项目可能存在金融风险须提前收贷”的诉求,就支持农发行的诉求,且判中达公司违约,法官判决时对证据缺乏质证中达公司、化州市交通局、农发行三方的关系搞清楚

5.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剥夺中达恒城质证、举证权利 

一审法院未给予中达恒城15日举证期(普通程序法定要求),仅间隔12天即开庭;变更开庭时间仅提前2天通知,违反“开庭前3日通知”规定;收到农发行逾期提交的《权利质押合同》后,未等中达恒城质证意见送达即作出判决,剥夺质证及核对证据原件权利二审法院未纠正一审程序违法问题,导致中达恒城一系列的无法充分举证、质证,裁判程序公正性受损,且变本加厉,完全无视本案事实,做出错误的二审判决。

6.法院错误驳回中达恒城追加第三人及反诉申请中达恒城申请追加化州市交通局为第三人(其是贷款出质权利债务人、PPP项目违约方,与案件直接相关),一审法院以“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为由驳回,忽略《权利质押合同》中交通局的当事人身份,事实认定错误。反而无底线按农发行的要求追加与本案毫无直接关系的中田海公司、中盟公司为被告。

中达恒城反诉主张农发行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贷违法,一审法院以“反诉请求与本诉抗辩相同”为由不予受理,且未依法履行“告知另行起诉”义务,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反诉受理的规定;至今二审法院未纠正错误。

7.法院将无关第三方中田海公司及中盟环境公司列为被告并判决承担责任农发行根据中达公司高管与武汉华通公司贷款纠纷一案,起诉中达公司提前还贷,事实是2024年4月法院己撤销了本裁决,且在裁决中明确法律适用错误,但二审中却无视中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做任何质证及采证,在二审中针对农发行的错误证据做任何说明,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法院强行将与借款合同、PPP项目无关联的广东中田海公司、中盟环境公司列为被告,判决中田海公司在2.24亿余元范围内、中盟环境公司公司在7948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任何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未核查两公司与本案件的诉求范围,仅凭主观判断追加被告并分配责任,超出原告诉求范围,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严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8.法院程序违法与实体枉法并行两级法院的审理与裁判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和规定:其一,程序违法贯穿全案,一审法院未给予中达恒城15日法定举证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仅间隔12天即开庭;变更开庭时间未提前3日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收到农发行逾期提交的《权利质押合同》后未组织质证即判决,剥夺中达恒城质证权和核对证据原件的权利。二审法院未纠正上述程序违法,属于程序正义的彻底失守。其二,实体裁判无视事实,一审法院未核查农发行资金划扣的违法性,未核实“欠付证据”真实性,未要求农发行举证“中达恒城不报备”的主张,盲目采信交通局单方函件;二审法院维持错误判决,对中达恒城提交的“武汉华通公司贷款纠纷裁决已被撤销”的关键证据不予质证采信,完全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其三,错误处理诉讼主体,驳回中达恒城追加交通局为第三人的合法申请(交通局系《权利质押合同》当事人,与案件直接相关),却违法追加与本案无关的中田海公司、中盟公司为被告,突破《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核心规则。无关第三方无还款责任却遭违法追责中田海公司、中盟环境公司与农发行无任何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借款偿还责任。两公司与中达恒城的交易经合法审批,农发行作为资金监管方已明确同意支付相关款项,现法院判决中田海公司在2.24亿余元、中盟公司在7948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超范围裁判,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最严重的违法性体现在司法程序的系统性失守和实体裁判的彻底不公:农发行的虚假诉讼之所以能够得逞,核心在于法院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剥夺了中达恒城的基本诉讼权利。一审法院驳回中达恒城的反诉申请(主张农发行单方解除合同违法),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司法解释关于反诉受理的规定,且未履行“告知另行起诉”的法定义务,导致中达恒城的合法抗辩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三)化州市公安局:先立案后调查+超期侦查+漠视诉求,以经侦手段非法插手建设项目

化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10号自编自导在无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罪名向中达公司原董事总经理谭某(谭某2023年2月9号退出广东中达恒城建设公司工作及职务)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展开调查,自2023年56月先后问询了中达恒城公司法人李某山董事总经理陈某林副总经理郭某军财务负责人韩某艳、黄芳、李笑等数人,其中2023年5月22日对中达公司会计黄芳做了长达八个多小时的笔录长达二个月的无数次传以上人员,每次询问数小时期间2023年9月威逼法人李山编造中达公司原董事总经理谭某挪用资金报案,2023年11月19日,化州市公安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无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中达恒城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涉嫌挪用资金罪”正式立案侦查,至今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谭某某罪名成立。

这起立案从根源上就违背事实与法律:其一,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要件是“个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但谭在涉案PPP项目中未收到任何项目资金,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占有或转移项目资金;其二,涉案资金的使用均经过中达恒城公司合法的管理审批流程,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与谭个人无关,谭既无挪用的主观故意,也无客观行为。在案件预侦查阶段,谭已作出合理解释,提供了资金流转的合法手续。更严重的是,该案预侦查期限己远超法定的年时限,化州市公安局仍执意不撤案。达恒城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信箱提交撤案申请,详细阐述案件真相与立案不合理,至今未有回应。这场“无证据、超期限、漠视诉求”的立案侦查,导致谭个人名誉受损、生活工作受扰,中达恒城公司商业信誉崩塌、合作伙伴产生信任危机,多项业务被迫停滞,陷入严重经营困境。

三、法理难容:重违法行为逻辑谬误与法律硬伤

(一)化州农发行:突破法律底线的“金融霸权”

化州农发行的一系列行为,从法律层面看堪称“全面违法”,其逻辑谬误与法律硬伤显而易见:其一,提前收贷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合同解除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银行主张提前收贷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约定的违约情形。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前收贷条件是借款人存在特定违约行为,但农发行自始至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中达恒城公司违反合同第十条第10.18款、第10.21款及第十二条第12.6款,其单方宣布提前收贷属于“无因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农发行的行为显然违反该司法指导精神。其二,擅自划扣账户资金构成违法侵权,当属“监守自盗”。《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早已明确,银行未经司法程序不得擅自扣划储户存款,即便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法院执行。化州农发行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单方面划扣中达恒城公司52052.91188万余元合法财产,且通过“划扣—退回—再划扣”制造虚假证据,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又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依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其三,提起虚假诉讼涉嫌违法,挑战司法权威。农发行明知中达恒城公司已履行利息支付义务,仍捏造“未支付到期利息”的事实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禁止的虚假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法惩治恶意诋毁商业信誉、虚假诉讼等行为”,农发行作为金融机构,理应恪守法律底线,却利用司法资源实施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两级法院法官违背司法公正原则作“枉法裁判”

两级法院主办法官对农发行明显违法的行为视而不见,反而支持其无依据的罚息和律师费主张,本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不仅违背司法公正,更动摇了市场主体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两级法院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完全背离事实和法律,依法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撤销;中田海公司、中盟环境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救济。

(三)化州市公安局:违背法定程序的“权力滥用”

化州市公安局的立案侦查行为,从刑事诉讼法理上看,符合“违法立案”的构成要件,其权力滥用的本质昭然若揭:其一,立案缺乏事实依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立案的前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化州市公安局在无证据证明中达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个人挪用资金的情况下立案,完全违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案基本要求,违反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规立案等问题”,化州市公安局的行为正是典型的“无证据立案”,属于滥用侦查权。其二,超期侦查未结,违反法定办案时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侦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无正当理由不得超期羁押或拖延侦查。案涉案件自2023年11月立案至今已近两年,远超法定最长侦查期限,且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属于典型的“挂案”。最高检2025年专项行动中明确要求清理涉企刑事“挂案”,已督促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资金61亿元,化州市公安局无视该要求,执意拖延案件,严重侵害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漠视企业合理诉求,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要求,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应依法回应。中达恒城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提交撤案申请后,化州市公安局既不撤案,也不作出合理解释,完全漠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违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的法治理念。

四、政策相悖:与国家保护企业发展的战略导向背道而驰

党和国家始终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连续多年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举措”,“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运营”。中达恒城公司参与的玉林至茂名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正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理应得到政策支持与法律保护,却遭遇化州两地单位的双重打压,其行为与国家战略导向完全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年来密集出台一系列文件,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最高法《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高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明确“深化涉企刑事‘挂案’清理,加强对涉企案件的立案监督”“坚决纠正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公安部也多次强调“严禁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然而,化州农发行、两级法院和公安局的行为却处处触碰政策“红线”:农发行将正常的借款合同关系扭曲为“霸权掠夺”,违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政策要求;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公安局将企业正常经营行为当作刑事犯罪立案,违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底线规定。这种“顶风作案”的行为,不仅让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在基层沦为“一纸空文”,更严重削弱了政策的公信力与执行力,破坏了政策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值得关注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权益”等原则固化为法律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民营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化州两地单位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漠视。

五、危害深重:破坏市场秩序与法治根基的恶劣后果

化州市农发行、法院、公安局的多重违法行为,并非孤立的“个案乱作为”,而是对市场秩序、法治权威、营商环境与社会稳定的系统性破坏,其危害具有多层次、深层次的特征:

(一)对企业个体的毁灭性打击

中达恒城公司作为参与民生工程的民营企业,投入巨大资源参与PPP项目建设,本应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却遭遇“无妄之灾”。农发行将本因属于中达恒城公司52052911.88元合法经营资金违法划扣,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建设被迫停滞;公安局的违法立案与超期侦查,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彻底崩塌,合作伙伴纷纷撤离,已签订的合作协议被迫终止,企业从正常经营陷入濒临破产的绝境。中达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某个人则遭受名誉权、人身权的双重侵害,正常生活与工作秩序被彻底打乱,陷入“洗不清、说不清”的冤屈困境。这种“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完全背离了国家“帮助具有挽救可能和价值的企业恢复生机”的政策导向。

(二)对营商环境的致命破坏

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法治环境,其关键在于“稳定预期、公平公正”。化州农发行作为金融机构,本应是企业融资的“服务商”,却沦为侵害企业财产的“掠夺者”,打破了“存款安全、合同有效”的基本市场预期;两级法院和化州市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本应是法治秩序的“守护者”,却沦为干预经济纠纷的“乱作为者”,破坏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法治原则。这种“金融霸权+执法乱作为”的多重打击,向所有市场主体释放了可怕的信号:在化州,企业的合法财产可以被金融机构随意侵占,企业的正常经营可以被执法机关随意干预。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将导致现有企业纷纷“用脚投票”撤离化州,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化州的营商环境将陷入“恶性循环”,长期难以修复。

(三)对法治权威的严重践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化州农发行违反《商业银行法》《民法典》,化州市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地单位作为具有公共属性的机构,本应是法律的遵守者与维护者,却沦为法律的“破坏者”。农发行的虚假诉讼挑战司法公正,法院的滥用审判权于国法而不顾,公安局的违法立案漠视程序正义,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的行为,比普通民事主体违法的危害更大,它直接动摇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根基,削弱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导致“信访不信法”“遇事找关系”的不良风气蔓延,对地方法治建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对国家政策落地的严重阻碍

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需要基层单位的切实执行才能落地生根。化州金融、司法单位的行为,完全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型表现,将中央的明确要求抛诸脑后,将国家的法律规定视为“稻草人”。这种“基层梗阻”不仅导致国家政策在化州市无法落实,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让民营企业对国家政策产生“信任危机”。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纠正,将形成“破窗效应”,导致更多基层单位效仿,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战略部署将沦为“空中楼阁”。

、严正诉求:依法纠正错误行径 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政策依据,中达恒城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以下严正诉求,请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还企业公道、护法治尊严、保营商环境

(一)对化州农发行的诉求

1.立即停止虚假诉讼行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中达恒城公司的不当诉讼,消除对企业的不良影响;

2.立即返还违法划扣的中达恒城公司账户资金52052911.8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3.向中达恒城公司出具书面道歉函,对其违法违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4.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化州农发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金融机构诚信档案。

二)对三级法院的法官的诉求

农发行捏造事实、违规操作提出虚假诉讼;法院不顾事实依据、枉法裁判。三级法院在审理中达恒城与农发行相关纠纷案件时,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实体裁判失实、诉讼主体处理错误等多重违法情形,严重侵害中达恒城合法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

1.启动院长纠错程序,依法撤销一、二审、终审错误判决,或直接依法改判。针对两级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核心程序规定,剥夺当事人举证权、质证权,无视关键证据与案件事实,裁判结果缺乏合法性与公正性,依法应予撤销;

2.审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末给予中达恒城15日法定举证期,开庭变更提前3日书面通知之事做出裁决,对农发行逾期提交的《权利质押合同》组织质证并核对原件,保障当事人全部诉讼权利;

3.责令审理法院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全面核查农发行资金划扣合法性、“欠付证据”真实性,采信中达恒城提交的“武汉华通公司贷款纠纷裁决已被撤销”等关键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4.最高法院就以上事实启动再审程序,对一审、二审、终审的错误裁判予以撤销或重审。

(三)对化州市公安局的诉求

1.立即撤销对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案决定,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向谭中及中达恒城公司出具书面道歉函,消除不良影响;

2.广东省公安厅依法对化州市公安局经办局长经办队长违法立案、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彻查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中达恒城公司因违法立案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经营损失进行依法赔偿;

4.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该案的违法立案与超期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将其作为典型案例纳入涉企“挂案”清理专项行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对相关监管与司法机关的诉求

1.纪检监察机关对化州农发行与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存在权利交易、是否存在黑恶势力插手工程,官商勾结”等深层次问题进行彻查,坚决清除破坏营商环境的“害群之马”;

2.司法机关在调查、审查、审理农发行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协调解决中达恒城公司的经营困境,帮助企业恢复项目建设,挽回经济损失,重塑商业信誉;

4.以该案为契机,在化州市乃至茂名市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类似“违法立案”“虚假诉讼”“违法划扣”等问题,举一反三,优化地方营商环境。

六、坚守法治底线  护航企业发展

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上级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中达恒城公司的冤屈终将得到昭雪,违法违规的责任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破坏的营商环境终将得到修复。希望各地各部门以该案为警示,深刻认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让民营企业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法治的底线不容突破,企业的权益不容侵害,营商环境的优化不容懈怠——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的期盼!

我们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发展,并将有关情况以《内参》报中纪委、国家监委。

附:有关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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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贷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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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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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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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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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回贷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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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收回贷款告知函           还款计划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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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本息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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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提前收回本息通知书                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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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书         茂名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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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中级法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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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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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申请书                违法立案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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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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